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实施近五年的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首次修改。修改内容直指原先劳务派遣市场之弊,提高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强化了派遣员工享有“同工同酬”权利的条款,对于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也做出了限制规定,此外,对于违法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力度也明显加大了。这些法律条款的更改对于派遣员工、派遣单位和用工企业而言有何意义,记者采访了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和相关业内人士,对相关条款作出具体解读。
提高准入门槛——— 注册资本200万
旧法:在原先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里,对劳务派遣单位只要求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
新法:7月1日将实施的劳动法修正案,除了将注册资本提升到200万外,还要求其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具有符合相关法规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此外还注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信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高级运作经理刘贤春曾向记者表示,“由于入行门槛比较低,一些不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通过牺牲员工的利益来获利,让我们这个行业的名声不太好。对于整体正规的、能实现劳务派遣优势的公司,反倒被淹没了”。
市人力资源局的相关负责人也称,“我们在监察中发现,大部分违法违规的劳务派遣公司都是只有几个人的皮包公司。”他还表示,新法要求需要经过劳动部门批准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这加强了部门监管的力度。把注册资本从50万提升到200万,要求要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等,可以淘汰不正规的公司,也能保证派遣工的利益。
强化同工同酬——— 合同应注明此条款
旧法:劳务派遣工依法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这一点在2008年的劳动法中就曾提到。
新法:修正案更强化了这一点,载明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具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此外还增加了,派遣工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注明或者符合同工同酬这一法规。
市人力资源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有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滥用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是被派遣劳动者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这一修改是对这个问题的回应,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控制用工时间——— 不能超过6个月
旧法:第六十六条对劳务派遣岗位的规定比较模糊,只要求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新法:这“三性”要求在修正案中做了更细化的规定,临时性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在修正案中,明文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派遣工的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这就意味国家对劳务派遣工的数量将有所限制。
市人力资源局表示,对用工数量的限制,是出于保证劳动者长久务工的考虑。多家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表示,“一般季节性用工都只要两三个月就够了”,因此对于新法中“临时性”限定为6个月并没有异议。而对于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定义仍感到比较模糊。华瑞成劳务派遣公司副总经理陈建就表示,“怎么界定主营岗位和非主营岗位,什么又是可替代的岗位,不同行业里都不一样”。
处罚力度加强——— 非法经营最高罚所得5倍
新法:对违法的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力度也加强了。新增了“如果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条款。
市人力资源局表示,以前遇到违规用工的单位处罚力度没这么大,违法成本低也是造成不规范用工的一个原因。法规修改后,可以起到肃清市场的作用。此外,该局相关负责人还提醒用工企业,“如果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卷款潜逃,还将追究用工企业的责任,所以企业应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派遣机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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